2020年,GM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吴某等70人涉嫌“民族资产解冻”的系列诈骗案。该案因其波及范围广泛、案情盘根错节而备受瞩目。在一审中,70多名被告分别被判处3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令人注目的是,绝大多数被告选择上诉,而其中大部分人并未聘请律师。这并非他们不愿意,而是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使得他们只能依靠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
对于一审判决,部分律师和执法人员表达了不满。他们认为,案件的判决定罪随意和量刑过重,而且并未彻底查清事实真相。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其中有两名女性被告,她们是带着不满3周岁的孩子的农村家庭妇女,她们在受骗后,只是在群里转发了相关消息,并从上家那里获得了几百元的提成。然而,这样的行为也使她们被判三、四年有期徒刑。这在许多人看来,刑罚与罪行并不相称,她们的主观恶意和犯罪动机也并不明确。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媒汇决定挺身而出,以半公益性质接受委托,为其中一位被告人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我们准备全面展开辩护工作,不仅为那些聘请不起律师的被告提供法律支持,也力求为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找到平衡点。这一举动,无疑为这个案件增添了一抹温情色彩,也让我们对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有了更多期待。
【法媒汇联动】
一、组织专家研讨
在接受了委托之后,我们组织了一次刑事诉讼领域的专业研讨会,邀请了该领域的权威教授、资深律师,以及部分热衷于公益事业的媒体人士共同参与。此次研讨会的目的是为了对一起具有重大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深入探讨。
会议中,专家们一致认为本案具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本案在刑事诉讼领域具有典型的参考价值,其案例的特殊性引起了与会人员的广泛关注。其次,虽然法律上规定律师只能接受一名被告人的委托,但为了为所有涉及冤案的被告进行有效辩护,专家们呼吁在庭审中尝试突破这一限制,对犯罪问题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最后,大家普遍认为一审判决中存在明显的错误。
具体来说,这些错误包括:一审判决将被告人最初作为受害者所支付的几十元至几百元错误地计算为诈骗金额,这在定罪评价上是不准确的。此外,案件中存在部分人员为事后犯,却没有得到适当的区分。部分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故意认定也存在误差,而正犯与帮助犯的认定也存在错误。
实务律师们在研讨会上坦诚地表达了他们的观点,他们认为即便上述所有错误都得到证实,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可能性依然很小。由于案件涉及人数众多,一审的工作量巨大,上述错误可能不会得到二审法院的足够重视。除非有外界正能量的加持,对法院形成一定的压力,否则改判将非常困难。
此次研讨会不仅是对本案的一次深度剖析,更是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困境的一次集中探讨,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启示。
我们决定律师辩护的同时,媒体参与,并且申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旁听。
二、律师行动
屈新峰律师团队经过周密准备,在开庭审理时,首先针对判决中的错误部分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论证。他们从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地位、正犯与帮助犯等多个角度,逐一举例说明了一审法院的认定错误。最关键的是,法院将被告人原本因受骗而交纳的钱误认为是诈骗所得。也就是说,被告人在一开始相信“民族资产解冻”计划的真实性,被上家骗走的钱,却被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为被告人诈骗他人的钱,并纳入犯罪金额之中。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们还试图为其他几位被告人辩护。这些被告人由法院指定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其辩护工作仅走过场,缺乏实质性辩护。屈新峰律师指出,部分被告人是家庭妇女、农民,她们也是受害者。她们甚至带着孩子,生活在淳朴的民风环境中。按照一般人的常识,她们不可能为了区区几十或几百元,甘冒刑事责任的风险,抛下待哺的孩子,去犯下“诈骗罪”。她们没有主观故意,不能以我们这样受过高等教育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标准来苛求她们对“民族资产解冻”犯罪有清晰的认知,认为她们主观上明知这是“诈骗”,有悖常理,与法无据。
然而,在律师辩护过程中,检察官曾打断律师的发言,认为律师超越了辩护职权,对这部分当事人没有辩护权,并提出抗议。但法官显然认为律师的观点合情合理,并未采纳检察官的抗议。法官耐心地听完了屈新峰律师关于其他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辩护意见,并且在屈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边思考还微微的点头。
三、媒体行动
1.为了确保采访的深度与准确性,我们的媒体团队投入了大量精力,精心准备了详尽的采访提纲。这份提纲不仅关注案件的事实本身,更深入探讨了家庭妇女犯罪背后的主观恶意与社会危害性。
2.在庭审的四天里,我们的媒体团队从第一天起便全程参与了旁听。他们用专业的视角,记录下了庭审的每一个关键时刻,从法官的每一个表情、每一句话,到被告人的细微反应,他们都进行了细致的观察和分析。
3.尽管本案的法官婉拒了媒体的采访请求,但他们明确表示将会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审理本案。这一回应虽然未完全满足媒体的好奇心,但法官的公正与严谨,却为公众展现出了司法机关对待案件的高度责任感,也为我们的追踪报道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四、人民监督员
当地的人民监督员和部分人大代表,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与了旁听的行列。他们的旁听,不仅没有打扰法官审理案件,反而为庭审的公正性增添了一份坚实的保障,是对法庭秩序的一种尊重,既体现了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也为司法公正注入了生动、细致的力量。
五、判决
二审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全案发回了重审。
七、题外
1.经过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对绝大多数被告的刑罚进行了减轻,判处一到七年的减轻刑期。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中已有部分被告被当庭释放,这种现象被称作“实报实销”。换言之,被告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与其最终被判处的刑期相当。这种做法体现了司法的一种宽容和人道主义精神,双方不再相互追究责任。
2.在此次案件中,三名被告被认定为正犯和主犯,他们虽然得到了象征性的减刑,但减刑幅度仅在几个月到一年半之间。这一判决反映出法院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也考虑到了被告的悔罪态度和实际情况。
3.我们应当认识到,绝大多数执法人员都是怀有正义感的。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只要辩护律师能够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他们都是愿意倾听的。这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本案中,媒体虽然没有直接介入,但其参与旁听的行为,无形中给执法人员带来了压力,这也可以视为是支持正义法官在面对人情案时坚持公正审判的一种力量。
在屈新峰律师团队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将社会公义视为辩护的核心。我们坚信,律师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应该回馈社会。毕竟,“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尽管这并非律师价值的全部,但只要两者之间不存在冲突,我们便会在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基础上,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致力于追求社会公平。这样的辩护理念,既体现了我们对法律的尊重,也彰显了我们对社会正义的执着追求,也是法媒汇团队始终追求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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