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A矿区检察院针对仝某非法占用林地一事,向A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前,律师与法官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令人惊讶的是,案件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中竟然存在四处无法排除的错误。这一重大发现,最终促使法院决定对董某采取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令人费解的是,在接下来的近半年时间里,法院始终未通知开庭日期。
当事人透露,本案背后关系错综复杂,牵涉重大的关系案问题。实际上,这是一起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的案例,其中利益博弈极为剧烈。
就在年底的一天周五,法院突然通知律师,称有一本新的案卷可供查阅。屈律师团队的律师们闻讯而动,立即前往法院。他们仔细翻阅了检察院新移送的卷宗,以及原有的卷宗,并将其全部复制带回,以便进行深入研究。
【法媒汇联动】
一、组织专家研讨
【证据链的微妙变化】
新提交的卷宗中,一份《鉴定意见》的补充引起了广泛关注,它取代了原先含有四处错误的鉴定意见。初步分析显示,虽然表面上的证据链条看似完整,但实质上却存在问题。新的《鉴定意见》纠正了原有错误,但令人担忧的是,鉴定意见的误差往往成为冤假错案的源头。即便鉴定意见出现错误,法院也可能将责任推脱给鉴定机构,而鉴定意见又常常被视为专业权威的体现,使得律师和普通百姓难以纠正。
【专家研讨揭示深层问题】
为了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及其深层社会因素,法媒汇服务团队策划了一场专家研讨会。会议汇聚了实战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资深律师,以及致力于揭露案件背后真相的各界人士。经过深入研讨,专家们找到了一个关键的突破口——新的《鉴定意见》。
该《鉴定意见》的申请人为A矿区公安局。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审理阶段,公安侦查机关已无侦查权,仅有补充材料的权利。因此,鉴定意见申请人为公安机关,存在证据来源不合法的问题。一名参与研讨的检察官指出,当前办案都遵循系统流程,有一个统一的电脑上的办案系统,无法更改,处处留痕,违反程序的证据很难在系统中通过,这表明这份证据很可能是在系统外流转的,那就是铁定的非法证据。
【法律困境与社会顾虑】
尽管发现了问题,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往往重视程序而忽视实体。如果法院选择忽略这个问题,强行作出有罪判决,将来的纠正过程将异常艰难且程序繁琐。唯一的应对策略是律师在庭上强势出击,突出关键问题,同时依靠媒体进行监督。
【联合行动】
基于上述分析,最终决定采取法媒联合行动。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精准辩护和媒体的广泛监督,共同推动案件朝着公正、合法的方向发展,以维护社会的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
二、律师行动
屈新峰律师团队再次来到法院,
一方面与法官保持积极的沟通,但又不露痕迹地探寻案件的真实情况,我们发现,本案并未经过任何正规程序,检察院未撤回起诉,他们就没有让公安调查取证的机会和权限,这个《鉴定意见》就是非法证据。若案件进入法院阶段,检察院可以在起诉后撤回起诉,随后再自行或者要求公安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后再次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即使《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没有明显的瑕疵,法院也可以综合全案证据,而“带病”判定有罪。这一发现,为律师的辩护策略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另一方面,律师团队细致地摘抄证据材料,精心制定了多套预案,构建了严密的防火墙,以防止冤案的发生。
屈新峰律师认为,本案辩护的关键点也在程序上的把控,巧妙地控制错误焦点的提出时机。过早地指出错误焦点可能会导致法院重新指定开庭时间,为违法证据的程序补救赢得时间。因此,律师选择在庭审进行到关键时刻,退无可退之际,再抛出决定性的撒手锏,从而大大提高了胜诉的可能性。
三、媒体行动
1.为了确保采访的深度与准确性,媒体团队精心准备了详细的采访提纲。其中,特别关注了关键证据——《鉴定意见》的来源问题,力求从源头揭示真相。
2.具体采访安排如下:
1) 媒体团队分为两批次进行。一批前往宣传部门,与相关官员进行深入交流,了解官方立场和《鉴定意见》非法证据的纠正态度;另一批则申请旁听庭审,以便实时获取案件进展的第一手信息。
2) 采访时间点选择在开庭当天,而非提前。这是因为,过早的采访可能会暴露辩护方的观点,给检法两院庭前准备留下充足的时间,从而可能导致重新指定开庭时间,或是在此期间采取措施将违法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化。选择在开庭前进行采访,既保证了信息的时效性,也避免了过早暴露策略的风险。
3) 在媒体监督程序上,我们采取了合法化的途径。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媒体介入,确保采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这不仅有助于提高采访的效率,还能增强公众对司法透明度的信心。
五、开庭
在充满庄重与严谨的庭审现场,法院按正常程序开庭审理进行中,被告人(罪犯)发表完对公诉指控的意见后,法院当即要求公诉人出示证据。此时辩护律师立即要求中止出示证据,“公诉人不得出示非法证据”,以防止非法证据干扰合议庭判断,按法律规定,如果是非法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法官就询问“哪些证据是非法的”。
法官询问:“哪些证据是非法的?”随后,庭审进入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以下是屈新峰律师与公诉人之间激烈的对抗式提问:
屈新峰律师:这个鉴定是公安侦查部门申请的吗?
公诉人:是的。
屈新峰律师:在法院审理阶段,公安侦查部门还有侦查取证的权利吗?
公诉人:有。
屈新峰律师:这合法吗?
公诉人:合法,我们很多案件都是这样做的。
屈新峰律师出示了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在法院审理阶段,调查取证权利在于法庭,公诉机关如果调查取证也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才可以。公诉人听到这些法律立即哑口无言。
屈新峰律师继续提问:
- 你是用什么文书让公安补充侦查的?
- 已经退查两次的案件,你还有退查权吗?
- 案件你是怎么退回到审查起诉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的?
- 你认为你合法,请问你是从办案系统中走的程序和文书吗?
- 办案系统中走了哪个程序,有哪些文书支持?
- 办案系统之外的证据怎么就出现在法庭上?
- 这个证据合法吗?
- 你用不合法的证据追究别人刑事责任,这是什么性质?
面对连续八问,公诉人竟然无言以对,法庭一度陷入冷场。此时,被告人(罪犯)突然站起来指责检察官:“你懂不懂法律?”这一行为给法官一个借机化解尴尬局面的机会。法官立即斥责和制止被告人。随意宣布休庭10分钟。此时,法庭旁听席上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
再次开庭时,法官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质问屈新峰律师为何不提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这一追问早在预料之中,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庭审再次休庭。
在随后的开庭中,法官甚至将笔记本电脑带入法庭,现场查询、核实屈新峰律师的辩护观点和法律依据。整个庭审过程,几乎成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辩论,而公诉人则自始至终保持沉默。
此时,屈新峰律师向法庭郑重表示:法官是中立的,你是在审理案件,你的权利是“依法”甄别证据真伪,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推导出推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得出有罪的唯一结论,或认定不构成犯罪,法律赋予你合法的“心证”自由裁量权,但法律并没有给你权利让你指控犯罪。
法官意识到自己的“越位”和“违法”审判,再次敲击法槌,宣布休庭,待提交审理委员会讨论后再作决定。庭审结束后,法官向律师友好地释放了善意,表示这个案件确实复杂,大家都是在做法律工作,没有恶意和恩怨,一定会慎重、公正地审理本案。
七、结案
一个多月后,屈新峰律师收到短信提醒:本案结案。
八、题外
1.在本案中,法院未进行宣判便草率结案,这在程序上无疑存在瑕疵。然而,这一现象也折射出当前的司法现状:执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有多种手段可以“擦边球”,以达到结束案件的目的。
2.法官在面对屈新峰律师突然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时,潜意识的提问,不经意间启动了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加之媒体的炒作,使得庭审沿着屈新峰律师的预设的节奏和程序进行,打乱了法官的程序主导节奏。否则,法官按自己节奏审理下去,本案完全可以“擦边球”判有罪,这纠正起来可就难了。我们认为,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制定周密的方案以及律师的临场应变能力至关重要,占据了官司成功因素的80%,而对于简单案件则另当别论。
3.我们的目标是确保当事人免受刑事责任追究,并非为了针对检察官或法官。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屈新峰律师为了挽回检察官的形象,解释称:“我们认为检察官并无故意出示违法证据,更无意图违法追究被告人的责任等。”这一表述充分体现了我们在追求胜诉的同时,也致力于为案件寻找合理出口,为各方诉讼参与者“找出路”的办案理念。
在屈新峰律师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始终注重“胜诉”的结果。虽然“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但现实中的“公平”却是相对的。我们秉持“定方案、导资源、施压力、找出路”的四步策略,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恪守律师职业纪律与道德的前提下,坚守社会道德底线,力求成为“不公平”的受益者而非受害者。我们坚信,在法律战场上,律师的策略与智慧是决定胜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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