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7家国盈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白某,男,国盈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鹿某,女,自2016年8月起任国盈系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2年7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白某相继成立国盈系公司,其实际控制的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先后取得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以下均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张某、白某将其投资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经营项目作为发行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并在南京等多地设立分公司,采取电话联络、微信推广、发放宣传册、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虚假宣传,夸大项目公司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骗取投资人信任,允许不适格投资者以“拼单”“代持”等方式购买私募基金,与投资人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承诺给予年化收益率7.5%至14%不等的回报。鹿某自2016年8月起负责国盈系公司“资金池”及其投资项目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度、划拨以及私募基金本金、收益的兑付。张某、白某控制国盈系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发行销售133只私募基金,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76.81亿余元。张某、白某指定部分公司账户作为国盈系公司“资金池”账户,将绝大部分募集资金从项目公司划转至“资金池”账户进行统一控制、支配。上述集资款中,以募新还旧方式兑付已发行私募基金本金及收益49.76亿余元,用于股权、股票投资3.2亿余元,用于“溢价收购”项目公司股权2.3亿余元,用于支付员工薪酬佣金、国盈系公司运营费用、归还国盈系公司及项目公司欠款等17.03亿余元,用于挥霍及支付张某个人欠款等4.52亿余元。张某所投资的项目公司绝大部分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国盈系公司主要依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案发时,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共计28.53亿余元。
指控和证明犯罪
2020年8月11日至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阶段,公诉人结合在案证据指控和证明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证明张某、白某控制国盈系公司利用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有关证据,包括:一是出示国盈系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组织投资人参加文旅活动方案,私募基金投资人、销售人员、活动组织人员关于招揽投资人、推介项目等方面的证言等,证实张某等人进行了公开宣传。二是出示回购合同,资金交易记录,审计报告,被告人供述及私募基金投资人、销售人员证言等,证实张某等人变相承诺还本付息。三是出示有关投资人实际信息相关书证、资金交易记录、被告人供述和私募基金投资人、销售人员证言等,证实张某等人以“拼单”“代持”等方式将不适格人员包装成合格投资者,向社会公众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公诉人指出,张某等人实际控制的国盈系公司虽然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发行销售的119只私募基金经过备案,但是其通过电话联络、微信推广、发放宣传册、召开推介会等方式招揽投资人,公开推介宣传、销售经过备案或者未经备案的私募基金,虚化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拼单”“代持”等购买私募基金,并利用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回购协议变相承诺还本付息,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私募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上述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所具有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
募集资金实际去向和项目公司经营状况等相关证据,证明张某等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使用诈骗方法,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是出示国盈系公司及其项目公司账册,关于项目经营状况、募集资金去向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等,证实募集资金转入项目公司后,绝大部分资金在鹿某等人的操作下回流至国盈系公司“资金池”账户。二是出示被告人、项目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关于项目公司投资决策过程、经营管理状况等言词证据,项目公司涉诉资料等,证实张某等人在对外投资时不进行尽职调查,随意进行“溢价收购”,收购后经营管理不负责任,任由公司持续亏损。三是出示项目公司财务账册资料、“利益分配款”(即利息)有关审计报告等,证实张某等人投资的绝大多数项目持续亏损,自2015年1月起国盈系公司已依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四是出示张某等人供述、有关资金交易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张某将巨额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豪车、别墅、归还个人欠款等。公诉人指出,张某等人实际发行销售的133只私募基金中,有131只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使用募集资金,并向投资人隐瞒了私募基金投资的项目公司系由张某实际控制且连年亏损等事实,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张某等人募集的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少部分募集资金虽用于投资项目经营过程中,但张某等人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随意,项目公司持续亏损、没有实际盈利能力,长期以来张某等人主要通过募新还旧支付承诺的本息,最终造成巨额资金无法返还,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上,被告人张某、白某、鹿某构成集资诈骗罪。
庭审中,张某、白某、鹿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处理结果
2021年8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一千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鹿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一千万元。张某、白某、鹿某提出上诉,同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国盈系公司在南京、苏州、广州设立的分公司负责人组织业务人员以销售私募基金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以获取定期收益、承诺担保回购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根据案件证据不能证明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经南京、苏州、广州相关检察机关依法起诉,相关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对28名分公司负责人、业务经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部分人适用缓刑)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指导意义】
从员工的角度出发,预防私募基金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不仅关乎公司合规运营,也直接影响到员工的职业声誉与未来发展。因此,构建一道坚实的内部防线,对于保护员工自身及公司的利益至关重要。
增强法律意识与合规意识:员工应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私募基金的合法运作边界,提升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工作中,时刻保持警惕,对任何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保持高度敏感,并及时向上级或合规部门报告。
积极参与内部培训与交流: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私募基金业务知识、合规操作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使员工深入了解私募基金行业的最新动态和合规要求。同时,鼓励员工之间开展经验交流与分享,共同提升合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严格遵循募集流程与规定: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募集活动合法合规。对于宣传推介方式、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资金来源等关键环节,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和监管要求执行,避免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
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员工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也应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对于同事或上级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勇于揭露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通过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共同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公司声誉与自身权益:员工应认识到,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公司声誉和利益,也会对自身职业生涯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发现非法集资行为时,应果断采取行动,积极维护公司声誉和自身权益。
关注行业动态与风险预警:员工应关注私募基金行业的最新动态和监管政策变化,及时了解行业风险预警信息。通过参加行业会议、阅读专业期刊等方式,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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