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离婚率呈现上升趋势,而企业家群体的离婚率很可能会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法媒汇律师团队认为,配偶往往是创业者最大的隐形合伙人。一旦发生婚变,可能会导致公司大额股权的变更,甚至实际控制人的变更。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离婚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而是可能影响到众多利益相关方,包括一起创业的伙伴、投资者,甚至是公众股东的利益。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很大程度上基于对个人的信任。如果未经充分磨合的合伙人配偶成为公司股东,并拥有投票权,可能会给公司治理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如何解决离婚股权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是创业合伙应当考虑的问题。
一、股权处理的三种方式
面对合伙人离婚,对其配偶股权的处理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
1、签订“土豆条款”
第一种方式,被形象地称为“土豆条款”。即配偶签署同意函,自愿放弃对公司股权的任何权利。自土豆事件发生后,众多专业投资机构(VC)都会要求核心创业团队与配偶签订此类条款。据我们所知,许多行业大佬在创业融资过程中,也曾经签署过土豆条款。然而,这种条款在情理上对配偶显得并不公平,尽管很多创业者和配偶最终达成协议,但背后的过程往往并不轻松。
2、设立离婚退出机制
第二种方式是设立离婚退出机制。即将合伙人离婚视为一种退出事件,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股权回购。在此模式下,只要约定的价格合理,且操作在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内,该方案具有可行性。然而,以下几点需要考虑:
(1)离婚本是个人私事,有些合伙人甚至可能是非过错方,或被动离婚,他们仍具备创业心态和能力。若仅因婚变而被动退伙,团队是否能够接受?
(2)为保障离婚合伙人回归,离婚后可能需要重新购买股权。但这样做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这些承诺不宜书面化;其次,配偶可能会主张恶意串通,尤其是在离婚后一年内。
因此,回购价格的公允性将成为一个关键变数。若公司没有外部风投的高溢价,参照净资产定价是一个模式。但如果有外部VC的高溢价估值,尤其是对于净资产较少的互联网公司,仅参照净资产可能导致合伙人与其配偶面临净身出户的风险。
3、提前约定投票权
第三种方式是提前约定投票权。即便配偶取得股权,也仅享有对应的收益权,不享有投票权。本质上,这是配偶处分了她的投票权。需要注意的是,建议约定配偶仅对婚内股权价值享有分配权。例如,阿创最早投资10万,占股10%(婚内股权)。3年后离婚,公司市值1000万。5年后抛售,公司市值10亿。时间约定不明,可能导致巨大的分配差异(配偶分得50万与5000万的区别)。
二、创始人离婚对企业的影响
创始人离婚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人私事,它关系到股权的稳定性和企业的经营管理。如何确保创始人离婚不伤害企业?
这个话题引发了人们的思考:有多少企业在公司章程中考虑到了合伙人离婚的情况?随着公司法的逐渐标准化,这种情形本应被企业创始人们纳入合同条款的考虑范围。然而,由于创业者们更多地关注公司战略规划,对这方面的思考或许还不够深入。
通常情况下,许多企业创始团队会对合伙人创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梳理,一旦发生,相应的条款就会生效。这些条款涵盖了离婚、丧失工作能力等情况。一旦触发条件发生,企业将启动异常处理程序。
三、创始团队与合伙人离婚条款的探讨
有创业者提出,创始团队在一开始就应该与合伙人签订一项条约:若合伙人离婚,其配偶将不享有投票权,仅获得分红。对此,部分创业者表示支持,认为只要在章程中明确注明,这样的条款是合理的,因为它并不影响所有权。然而,对于有限公司而言,这样的风险可能更大。但也有创业者认为,此类条款需得到配偶的签字确认,章程才能生效,以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事实上,若股东、董事和董事会的法律关系或“政治管理”关系明确,投票权的归属便一目了然。投票权要么一直保持,要么通过购买方式重新获得。关键在于,是合伙人自己购买,还是其他股东购买,或者由自己和其他股东共同购买。
理论上,股权和投票权可以分开处理,拥有股权并不意味着必须使用投票权。但我国公司法目前不支持投票权与股权的分离。尽管如此,一些企业创始人仍希望通过章程实现投票权与股权的分离,但这一愿望往往因公司法的限制而无法实现。
四、《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可行性
许多律师认为,投票权和股权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可以分离。但这更多是理论上的说法,或是在其他国家可能出现的现象。在我国,企业普遍实行同股同权制度,除非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
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书》,投票权与股权可以实现完全分离。在我国内资公司中,创始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投票权100%的控制。实践证明,确保公司决策的统一性对创业公司至关重要。若合伙人共同决策,可能导致企业战略决策的频繁变更,效率降低。
如果企业早期就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书》,问题将更容易解决。通常情况下,只有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才可能影响公司运营。这也是为什么美国许多公司在实际控制人离婚时需要董事会批准。而且,《一致行动协议书》越早签订越容易,随着时间的推移,签订难度会逐渐增加。
五、股权问题的本质
正如文章开头所述,本次分享为何要讨论股权的原始需求?原因在于许多创始人很少深入思考股权和离婚可能产生的矛盾。
已婚合伙人投资的10万元,从投资之日起,从法律角度来说,其中5万元属于其配偶,尽管配偶从未在公司出现。这是一个基本概念。
那么,如果合伙人离婚,其配偶所拥有的5万元该如何处理?
假设企业总股本为100万元,10万元即占股10%。理想情况下,一旦合伙人离婚,其配偶的5%股份应直接归该合伙人所有。假设该合伙人和他的妻子分别叫小明和小红。
某天小明和小红离婚,如果公司直接收回小红的股份,将违反婚姻法。因为那5%是小红的财产,任何人无权直接收回。
那么如何收回?
1.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是不收回小红的股份,保留她的分红权。但公司内部希望小红离婚后与公司彻底断绝关系,不留任何“后遗症”。唯一的办法是赔偿,关键在于赔偿金额,且小红需接受这一赔偿。
2.如果小红认为公司未来有巨大增值机会,选择不赔偿,而是希望继续持有5%的股份,每年享受分红,此时该如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涉及财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有限公司比有限合伙企业处理起来更为复杂。一个可行的方案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将所有合伙人都纳入其中。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若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有以下处理方式:
3.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且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可以在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若小明离婚,出现上述情况,让其退伙,并设定较低的退伙价格。
在理论上,我们可以做出以下假设:假设小明投资了10万元,协议中规定,如果他选择退伙,就必须赔偿10万元及一定的利息。例如,若赔款额为12万元,小明可以拿着这笔钱,分配6万元给他的妻子。三个月后,小明可以重新将12万元投入企业,恢复其合伙人身份。通过这种方式,他的妻子就完全与公司脱钩了。
在合伙企业创立的初期,只需要小明个人的签字,无需其妻子的任何签字。也就是说,从始至终,小明的妻子小红都不必出现在公司办公室。然而,这样的理论设想在我国的实际操作中却面临着挑战。低价退伙,离婚后再低价重新入股的做法并不容易实施,尤其是在公开挂牌或上市的企业中,这种做法可能会被视为违规。
在公司股权定价的操作空间上,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融资前、融资后至挂牌或上市前、以及挂牌或上市后。通常,随着公司阶段的推进,股价会逐渐升高,公司决策机制也会变得更加复杂,操作空间则会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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