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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媒汇:合伙人离婚了,股权如何妥善处理才防“暴雷”

字号+ 整理:法媒汇平台 理念:律师+媒体+资源 2024-10-21 16:31

现阶段, 离婚率呈现上升趋势,而企业家群体的离婚率很可能会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法媒汇律师团队认为, 配偶往往是创业者最大的隐形合伙人。一旦发生婚变,可能会导致公司大额股权的变更,甚至实际控制人的变更。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离婚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

现阶段,离婚率呈现上升趋势,而企业家群体的离婚率很可能会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法媒汇律师团队认为,配偶往往是创业者最大的隐形合伙人。一旦发生婚变,可能会导致公司大额股权的变更,甚至实际控制人的变更。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离婚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而是可能影响到众多利益相关方,包括一起创业的伙伴、投资者,甚至是公众股东的利益。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很大程度上基于对个人的信任。如果未经充分磨合的合伙人配偶成为公司股东,并拥有投票权,可能会给公司治理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如何解决离婚股权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是创业合伙应当考虑的问题。
离婚股权

一、股权处理的三种方式

面对合伙人离婚,对其配偶股权的处理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

1、签订“土豆条款”
第一种方式,被形象地称为“土豆条款”。即配偶签署同意函,自愿放弃对公司股权的任何权利。自土豆事件发生后,众多专业投资机构(VC)都会要求核心创业团队与配偶签订此类条款。据我们所知,许多行业大佬在创业融资过程中,也曾经签署过土豆条款。然而,这种条款在情理上对配偶显得并不公平,尽管很多创业者和配偶最终达成协议,但背后的过程往往并不轻松。

2、设立离婚退出机制
第二种方式是设立离婚退出机制。即将合伙人离婚视为一种退出事件,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股权回购。在此模式下,只要约定的价格合理,且操作在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内,该方案具有可行性。然而,以下几点需要考虑:

1)离婚本是个人私事,有些合伙人甚至可能是非过错方,或被动离婚,他们仍具备创业心态和能力。若仅因婚变而被动退伙,团队是否能够接受?

2)为保障离婚合伙人回归,离婚后可能需要重新购买股权。但这样做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这些承诺不宜书面化;其次,配偶可能会主张恶意串通,尤其是在离婚后一年内。

因此,回购价格的公允性将成为一个关键变数。若公司没有外部风投的高溢价,参照净资产定价是一个模式。但如果有外部VC的高溢价估值,尤其是对于净资产较少的互联网公司,仅参照净资产可能导致合伙人与其配偶面临净身出户的风险。

3、提前约定投票权
第三种方式是提前约定投票权。即便配偶取得股权,也仅享有对应的收益权,不享有投票权。本质上,这是配偶处分了她的投票权。需要注意的是,建议约定配偶仅对婚内股权价值享有分配权。例如,阿创最早投资10万,占股10%(婚内股权)。3年后离婚,公司市值1000万。5年后抛售,公司市值10亿。时间约定不明,可能导致巨大的分配差异(配偶分得50万与5000万的区别)。

二、创始人离婚对企业的影响

创始人离婚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人私事,它关系到股权的稳定性和企业的经营管理。如何确保创始人离婚不伤害企业?

这个话题引发了人们的思考:有多少企业在公司章程中考虑到了合伙人离婚的情况?随着公司法的逐渐标准化,这种情形本应被企业创始人们纳入合同条款的考虑范围。然而,由于创业者们更多地关注公司战略规划,对这方面的思考或许还不够深入。

通常情况下,许多企业创始团队会对合伙人创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梳理,一旦发生,相应的条款就会生效。这些条款涵盖了离婚、丧失工作能力等情况。一旦触发条件发生,企业将启动异常处理程序。

、创始团队与合伙人离婚条款的探讨

有创业者提出,创始团队在一开始就应该与合伙人签订一项条约:若合伙人离婚,其配偶将不享有投票权,仅获得分红。对此,部分创业者表示支持,认为只要在章程中明确注明,这样的条款是合理的,因为它并不影响所有权。然而,对于有限公司而言,这样的风险可能更大。但也有创业者认为,此类条款需得到配偶的签字确认,章程才能生效,以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事实上,若股东、董事和董事会的法律关系或“政治管理”关系明确,投票权的归属便一目了然。投票权要么一直保持,要么通过购买方式重新获得。关键在于,是合伙人自己购买,还是其他股东购买,或者由自己和其他股东共同购买。

理论上,股权和投票权可以分开处理,拥有股权并不意味着必须使用投票权。但我国公司法目前不支持投票权与股权的分离。尽管如此,一些企业创始人仍希望通过章程实现投票权与股权的分离,但这一愿望往往因公司法的限制而无法实现。

四、《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可行性

许多律师认为,投票权和股权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可以分离。但这更多是理论上的说法,或是在其他国家可能出现的现象。在我国,企业普遍实行同股同权制度,除非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

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书》,投票权与股权可以实现完全分离。在我国内资公司中,创始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投票权100%的控制。实践证明,确保公司决策的统一性对创业公司至关重要。若合伙人共同决策,可能导致企业战略决策的频繁变更,效率降低。

如果企业早期就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书》,问题将更容易解决。通常情况下,只有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才可能影响公司运营。这也是为什么美国许多公司在实际控制人离婚时需要董事会批准。而且,《一致行动协议书》越早签订越容易,随着时间的推移,签订难度会逐渐增加。

五、股权问题的本质

正如文章开头所述,本次分享为何要讨论股权的原始需求?原因在于许多创始人很少深入思考股权和离婚可能产生的矛盾。

已婚合伙人投资的10万元,从投资之日起,从法律角度来说,其中5万元属于其配偶,尽管配偶从未在公司出现。这是一个基本概念。

那么,如果合伙人离婚,其配偶所拥有的5万元该如何处理?

假设企业总股本为100万元,10万元即占股10%。理想情况下,一旦合伙人离婚,其配偶的5%股份应直接归该合伙人所有。假设该合伙人和他的妻子分别叫小明和小红。

某天小明和小红离婚,如果公司直接收回小红的股份,将违反婚姻法。因为那5%是小红的财产,任何人无权直接收回。

那么如何收回?

1.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是不收回小红的股份,保留她的分红权。但公司内部希望小红离婚后与公司彻底断绝关系,不留任何“后遗症”。唯一的办法是赔偿,关键在于赔偿金额,且小红需接受这一赔偿。

2.如果小红认为公司未来有巨大增值机会,选择不赔偿,而是希望继续持有5%的股份,每年享受分红,此时该如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涉及财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有限公司比有限合伙企业处理起来更为复杂。一个可行的方案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将所有合伙人都纳入其中。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若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有以下处理方式:

3.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且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可以在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若小明离婚,出现上述情况,让其退伙,并设定较低的退伙价格。

在理论上,我们可以做出以下假设:假设小明投资了10万元,协议中规定,如果他选择退伙,就必须赔偿10万元及一定的利息。例如,若赔款额为12万元,小明可以拿着这笔钱,分配6万元给他的妻子。三个月后,小明可以重新将12万元投入企业,恢复其合伙人身份。通过这种方式,他的妻子就完全与公司脱钩了。

在合伙企业创立的初期,只需要小明个人的签字,无需其妻子的任何签字。也就是说,从始至终,小明的妻子小红都不必出现在公司办公室。然而,这样的理论设想在我国的实际操作中却面临着挑战。低价退伙,离婚后再低价重新入股的做法并不容易实施,尤其是在公开挂牌或上市的企业中,这种做法可能会被视为违规。

在公司股权定价的操作空间上,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融资前、融资后至挂牌或上市前、以及挂牌或上市后。通常,随着公司阶段的推进,股价会逐渐升高,公司决策机制也会变得更加复杂,操作空间则会越来越小。

法媒汇服务团队始终秉承着“预先规划,风险防控”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老板提供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服务。我们不仅关注显而易见的风险,更致力于发现并解决那些老板可能尚未意识到的问题。在风险爆发之前,我们就已经着手进行处理,这种前瞻性的服务模式,不仅为企业减少了潜在的损失,更体现了我们服务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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