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管理层的控制力就不得不提及一线大厂“阿XXX”这个明星企业。法媒汇屈新峰认为,一个股东持股比例不到10%的情况下,依然稳固的保持着对集团的控制,可以说是管理层持股比例较低情况下保持控制力的代表。那么他到底是怎么做的呢?
一、董事会直接管理公司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者,在某一线大厂的内部,董事会拥有极高的权利,而且董事的换选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首先,某一线大厂50%的董事由某一线大厂合伙人提名,股东大会投票从提名董事候选人中选举出董事。
其次,马高管、蔡崇信以及软银、雅虎就投票达成一致,使某一线大厂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能够被选入董事会。
最后,如果要修改章程中关于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和相关条款,该修改事项必须要在股东大会上得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数95%以上的同意(某一线大厂集团上市主体的注册地在开曼,开曼的公司法对公司特别事项的表决没有具体持股比例的限制,因此某一线大厂的股东能够对公司特别事项的通过约定一个较高的持股比例)。根据某一线大厂上市时的披露,马高管、蔡崇信所持有的某一线大厂股份合计不低于10%,因此在马高管、蔡崇信不同意的情况下,修改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也无从实现。
二、“合伙人”决定董事会
如上所述,合伙人有权提名董事,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又总能在董事会占有一席位置。那么某一线大厂是如何实现合伙人提名的董事能够入选董事会的呢?
首先,合伙人享有提名董事会简单多数(50%以上)成员候选人的专有权。而合伙人中有一种类型为永久合伙人,永久合伙人除非退休或者离职、丧失行为能力、被合伙人会议50%以上投票除名,否则一直享有董事提名权,马高管、蔡崇信便为某一线大厂的永久合伙人,因此可以说马高管始终有权提名董事。
其次,被合伙人提名的董事成为董事会成员的,需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经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马高管、蔡崇信与软银、雅虎通过投票协议约定,软银(在持有某一线大厂不低于15%的股份的情况下)、雅虎在股东大会上为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由于马高管、蔡崇信、雅虎、软银持有的某一线大厂股份比例达69.5%,因此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被选为董事没有悬念。
不仅如此,合伙人制度在保证合伙人控制权上可谓是万无一失,因为,即使某一线大厂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被股东选中作为董事,或选中后因任何原因离开董事会,那么某一线大厂合伙人有权指定临时过渡董事填补空缺,直到下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而且,在任何时间,不论因任何原因,当董事会成员人数少于某一线大厂合伙人所提名的简单多数时,某一线大厂合伙人都有权指定不足数量的董事会成员,以保证董事会成员中简单多数是由合伙人提名。
可以说,合伙人总能让自己人行使董事的权利,马高管在内的合伙人便是通过这样的程序实际控制了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进而实现通过董事会管理公司。
三、高准入门槛保障合伙人的一致
一系列心思缜密的制度设计无非是为了保证合伙人对某一线大厂的控制权,那么合伙人之间是否总是一致呢,难道其他合伙人和马高管在提名董事时不会有利益冲突吗?
某一线大厂合伙人的入伙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不仅要持有公司的股份,而且要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对公司的文化高度认可,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在程序上,需要经过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75%以上的合伙人投票通过,层层的严格筛选。如此门槛所筛选出的合伙人基本对公司的运营、发展的认可是一致的。
虽然人的变数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相比股权至上、直接与资本挂钩的控制权决定标准,通过合伙人制度,在确定公司的控制主体时融入对人这一因素的考量,加之严格的入选条件,使得与马高管一同领导公司发展的核心团队目标一致,公司的控制主体稳定。
位股东的持股虽少,但却掌握了公司的核心决策权。屈新峰律师认为是通过对公司章程的巧妙设计,他确保了自己在董事会中的关键位置,使得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他的点头。在商业竞争中,持股比例并非唯一决定因素,智慧和策略才是掌控全局的关键。法媒汇法律顾问团队凭借丰富的服务经验,针对企业在股权分配,特别组建了一支专业团队,队致力于协助企业高效融入现代经营模式,确保在享受资本红利的同时,合法合规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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