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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新峰律师:隐名股东与股权代持隐藏的法律风险却不容忽视

字号+ 整理:法媒汇平台 理念:律师+媒体+资源 2024-10-21 16:11

在我国的商业环境中,隐名股东与股权代持现象并不罕见。然而,这一做法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却不容忽视。法媒汇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众多诉讼案例的处理,深刻理解了隐名股东与股权代持所蕴含的法律风险。本团队将结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对 股权代持的效

在我国的商业环境中,隐名股东与股权代持现象并不罕见。然而,这一做法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却不容忽视。法媒汇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众多诉讼案例的处理,深刻理解了隐名股东与股权代持所蕴含的法律风险。本团队将结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对股权代持的效力、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及策略进行深度剖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策略。我们期望这些分析与建议能够帮助正处于初创或运营阶段的企业提前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
隐名股东代持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现行《公司法》中,并未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做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解三》)第24条第1款和第2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权益归属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司法司解三》第24条第1款,股权代持协议被视为一般合同,其效力遵循合同法规则。若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代持协议即为有效。而第24条第2款则确认了隐名股东对投资权益的享有,从而维护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然而,《公司法司解三》仅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作出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和证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则未作明确。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代持,因此代持协议不应被认定为无效。

针对新三板挂牌和证交所上市的公司,由于涉及资本市场,需遵循特别规定。相关规定虽要求“股权明晰”,但并未明确禁止股权代持,更未宣告代持协议无效。因此,这一要求不应被解读为“禁止代持”。

二、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在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可能遭受损失,除此之外,还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投资收益风险
名义股东可能不按协议约定向隐名股东支付投资收益,损害其权益。

(二)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
名义股东可能滥用包括决策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红利分配权等在内的股东权利。

(三)名义股东怠于行使股东权
在隐名股东权益可能受损时,名义股东可能怠于行使必要的股东权,如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四)股权处分风险
由于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其可能擅自处分股权。此时,隐名股东难以主张权益,只能寻求名义股东的赔偿。

(五)显名化障碍
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显名化”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虽无此限制,但新三板挂牌和证交所上市的公司在股权转让方面有更严格的规定。

1.《公司法司解三》第24条第1款明确指出,若代持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其有效。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均要求股权明晰。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清晰。

4.股转系统要求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股份代持行为。

5.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可能导致隐名股东损失,此时隐名股东只能请求赔偿。

6.《公司法》第71条第2款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加以限制。

7.《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代持股权遭遇保全或强制执行的风险

名义股东若因个人债务问题被诉,其名下代持的股权可能成为保全和强制执行的标的。尽管法律法规对于隐名股东是否可以以其实际出资为由提出异议尚无明确规定,这种不确定性却对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构成了潜在威胁,尤其是当其对此毫不知情时。据相关案例显示,此类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

 代持股权在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的分割或继承风险

由于代持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一旦名义股东离婚,其配偶可能将该股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若名义股东死亡,其继承人可能将该股权作为遗产继承。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可能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

此外,股权代持还可能带来双重征税的风险,这一问题将在后续专题中详细分析。

 双重征税的风险

隐名股东若想依据股权代持合同显名为公司股东,必须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这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因此,在签订代持协议时,双方需充分考虑这一潜在风险。

 股东权益实现成本增大的风险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代持情形通常通过《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若显名股东否认代持关系的存在,隐名股东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疑增加了实现权益的成本。

三、风险防范建议

为避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导致代持协议无效,隐名股东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并避免滥用权利。

 审慎拟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代持协议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因此协议内容应详尽、周全,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明确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并经公证

为防止名义股东违约,代持协议中应规定较为严格的违约责任,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增加违约成本。

 明确行使股东权的方式或授权第三人

为避免名义股东滥用或怠于行使股东权,代持协议中可明确股东权的行使方式,或授权隐名股东信任的第三人代理行使,以保障隐名股东的权益。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取得其他股东同意

隐名股东可事先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书面同意及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以排除未来显名的障碍。

 对抗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当代持股权因名义股东个人债务被保全或强制执行时,隐名股东可依据实际出资情况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权益。

 引入信托制度

为避免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考虑引入信托制度,以名义股东为受托人,确保股权的安全。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隐名股东应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如进行股权质押担保,确保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处分股权。同时,若代持股权被查封、冻结,隐名股东作为质押权人,有权获得优先受偿权

四、股权代持协议签订的一些策略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策略:

(一)实施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质押给隐名股东。这一做法可以有效地防止显名股东未经允许擅自将股权用于质押、担保或转让。此外,如果显名股东因个人债务或其他原因导致股权被查封、冻结或扣押,隐名股东作为质押权人,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签订违约责任明确且经过公证的股权代持股协议。鉴于显名股东仅为名义上的股东,侵犯隐名股东权益的情况难以完全避免。因此,双方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公证处申请公证,以有效防止显名股东的违约行为。

(三)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为保障隐名股东实际控制公司,双方必须约定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确保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这些权利。这些约定应在《股东出资协议》或《公司成立出资协议》中明确,并优先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这一措施旨在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避免因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导致股权被划分为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

(五)适当限制代持股人的权利。在公司设立协议或股东协议中,应对代持股人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以明确股权代持的相关事宜。

(六)隐名股东需增强证据意识。隐名股东应与显名股东及公司其他股东签订全面、细致的《股权代持协议》和《股东出资协议》或《公司设立协议》等,并及时进行公证。同时,隐名股东应注重搜集和保存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证据,如股权代持协议、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关键文件的原件。

股权代持虽有风险,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不适合显名,只能股权代理。法媒汇律师团队查阅相关案例,目前我国法律是支持股权代持的效力的。法媒汇律师团队担任法律顾问期间,除了审查法律文件外,着重从企业的股权、运营、融资方面着手,帮助那些正处于起步或成长期的企业,预见并有效规避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从而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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