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的负责人,其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公司法第49条规定了经理的职权,公司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媒汇律师君认为,公司经理的职权弹性非常大,但归根结底经理的权限从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甚至是股东会。公司的经营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对经理经营权进行控制。
一、公司章程确定经理的职权范围。
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可以根据经营和自己的需求强化经理的控制权。
1、如果增大经理的控制权,则可以通过章程确定公司经理的职权,这样董事会或股东会一般不能随意削减经理的权利。
2、如果实际控制人希望灵活控制经理的权利,则可以将经理的部权调整归董事会行使,通过控制董事会达到控制经理的目的。
二、建立对经理的约束机制。
中小型施工企业对从事自营项目的经理的制度约束主要体现在财权、物权和人权三方面:
1、财权方面,企业通常会制定统一的财务制度,将资金的流向顺序进行设定,并按合同规定周期结算。
2、物权方面,主要是采购权和报销权,进行多维度控制。
3、人权方面。
三、激励机制
1、成本控制奖励;
2、销售奖励;
3、扩大用人权限。
经理作为公司承上启下的关键人物,是企业的决策机构和具体运营之间的纽带,权利过大容易失控,权利过小不利于经营效率的提升,法媒汇律师君认为,经理的职权无法具体统一,因为每一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一样,企业的每一阶段的战略不同,强求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适当其反。建议对经理的控制权秉持“把握原则、有利发展”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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