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四单位就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问题下发了财税【2018】120号文。该文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内容: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内容
1、自用、出租或无偿提供给孵化对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意:不交的税种:房产税12%、土地使用税,
仍需交的税种:增值税10%、企业所得税(25%)、印花税(0.1%)、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加附加税和的10%)
2、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意:免征增值税
仍需要交的税种:企业所得税(25%)、印花税(0.1%)。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大学科技园;
3、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要求
1、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申报享受免税政策;
3、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四、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2、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五、享受税收优惠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通过对120号文的分析,中国法媒汇认为,我国通过对科技孵化器企业、众创共间、大学科技城的税收优惠来降低该类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使企业有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来为孵化对象服务;同时通过税收优惠,降低了孵化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间接的降低了被孵化企业的经营成本,达到推动科技创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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