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权力架构中,董事会无疑扮演着决策核心的角色。一位无法掌握董事会主动权的创始人,其对企业发展的掌控也将无从谈起。法媒汇专家屈新峰指出,对于设有董事会的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对于大股东而言至关重要。那么,如何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来巧妙控制董事会呢?下面深度解析如何巧妙掌控董事会,确保公司命脉。
一.董事会的运作机制
董事长的产生、董事的改选、董事会的表决权及议事规则等,都是控制权的核心内容。董事长不仅是法定代表人,也是董事会召集人,其产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由大股东或其提名的董事担任,以防止被其他股东操控。
根据公司法第25条规定,董事的选举和更换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需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才能举行,决议则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委托书中必须明确授权范围。
二、控制董事会的方法多种多样,以下为几种常见且有效的方式
1. 控制股东会表决权,通过选举或指派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章程可规定董事人选按股东持股比例推荐。
2. 控制董事提名方式,章程可约定一定持股期限的股东才有提名权,以防止控制权被剥夺。
3. 对董事资格进行审查,通过董事会召开股东座谈会,听取意见,审查候选人资格。
4. 限制董事更换数量,通过分组分期更换董事,保持原控制人的优势地位。
5. 限制股东提名董事人数,根据股权结构确定选举或改选的董事名额。
6. 提高表决通过所需投票比例,将一些重要事项列为特别表决事项,要求更高比例的董事同意。
7. 设立合理条款,保障董事在任期内不被无故解职。
8. 金降落伞条款,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高额安置费,以增加收购成本。
9. 毒丸计划,通过大量低价增发新股,摊薄股权,威慑恶意收购方。
以上措施均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以确保大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措施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才能有效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
三、常见且有效的方式的解读和补充
1、控制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选举或指派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成员。章程中可约定董事的人选按照股东持股比例由相应股东推荐产生。
2、控制董事的提名方式。董事一般由股东、董事会成员提名,甚至还可以公开召集候选人。董事会提名最常见,一旦发生控制权之争,董事会就会利用公司章程不明确之处或特别规定来剥夺股东的提名。章程可以约定持有股份一段时间的股东才有权行使提名董事权。但约定时间过长不妥,否则是对股东权利的侵犯,从而存在约定是否有效的法律风险。
3、对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董、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是:由董事会召开股东座谈会,听取股东的意见,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格,最终确定候选人。
4、限制董事的更换数量(分组分期更换董事)。即规定每年只能改选部分董事,通过设置更换董事的比例,原控制人可保持在董事会中的优势地位。典型的做法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分成若干组,每组有不同的任期,每年都有一组的董事任期届满,每年也只对任期届满的董事被改选。
这样可有效的防止董事会成员发生重大变动,有利于大股东行使董事会控制权,尤其是在上市公司中该方法是防止被收购的有效办法。
5、限制股东提名董事的人数。例如,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根据股东股权结构确定选举或改选的董事名额。
6、提高表决通过所需投票比例。公司章程将一些重要事项列为董事会的特别表决事项,如将董事提名、选举董事长、对外投资及担保等重大事项列为特别表决事项,要求2/3以上董事的同意才可。
7、辞退必须合理条款
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在任期内,除非违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股东大会不得解除其职务,该约定符合公司法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稳定。
8、金降落伞条款(该条款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
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被收购接管后,在其解除职务时,可从公司一次性经领取高额的安置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报酬是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所以高额的安置费应征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具体的数目可以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高昂的收购代价可能使收购方望而却步,从而有利于大股东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防止上市公司被他人收购。
董事会的议事、表决规则,除公司法第48条规定了一人一票制外,均由公司章程规定。为有利于大股东行使董事会控制权,可以规定一定比例以上的董事有权提出议案,董事会决议可以规定多少比例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9、毒丸计划。毒丸计划是美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Lipton)1982年发明的,正式名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当一个公司一旦遇到恶意收购,尤其是当收购方占有的股份已经达到10%到20%的时候,公司为了保住自己的控股权,就会大量低价增发新股。目的就是让收购方手中的股票占比下降,也就是摊薄股权,同时也增大了收购成本,目的就是让收购方无法达到控股的目标。
毒丸计划一经采用,至少会产生两个效果:其一,对恶意收购方产生威慑作用;其二,对采用该计划的公司有兴趣的收购方会减少。这一反收购措施,于1985年在美国特拉华法院被判决合法化。2005年,新浪在面对盛大收购的时候,就是采用了毒丸计划。最终盛大只能无奈放弃新浪。
在设有董事会的公司中,控制权对于大股东而言,堪称是决定企业命运的“生命线”。董事会的决策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战略方向、经营策略以及资源配置。董事会的控制权意味着大股东能够在公司内部形成有力的领导核心。法媒汇服务团队在企业融资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与深刻体会,深刻认识到市场环境的多变性我们愿以专业、高效的服务,为企业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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