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这里的人是拟制的“人”,公司究其根本还是要由自然人来操作和运营,那么由谁来决定和决策呢,是由股东决策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持股比例不同,权利和义务也不同。今天法媒汇律师君给你聊聊所谓的“股权八条生死线”和创业股权比例避免的“坑”。
一、持股百分之一(1%):提起诉讼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49条、151条
二、持股百分之三(3%):股份公司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公司法》第102条
三、持股百分之五(5%):证券交易书面报告义务、上市公司关联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14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5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条
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4条第6款
四、持股百分之十(10%):股东会议召集、主持权。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40条
股东会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39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101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110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2条
五、持股百分之三十(30%):收购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义务、爬行条款触发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4条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称为爬行条款,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免除要约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3条第2款
六、持股三分之一(1/3):收购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义务、爬行条款触发义务。
实质为:一票否决线。
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43条、103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121条
公司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公司法》第181条
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43条、103条
七、持股百分之五十(50%):股东大会半数决、担保半数决、创立大会半数决
(多数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103条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上述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此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16条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法》第90条
八、持股百分之三分之二(2/3):日常事务决策权
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43条、103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121条
公司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公司法》第181条
【法媒汇感悟】公司法人必有股东,大多数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股东的。如果你作为创业者,公司的股权我们建议按下列原则进行分配:一是1人独资公司建议闲置33%的股权;二是 2人合资持股时,要避免平均持股,一般是A股>B股;三是3人合资时,要保持一股独大,即A股>B股十C股;四是4人及以上持股时最好还是要有一人股权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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