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舆论监督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既是公众获取信息的桥梁,也是监督权力运行的利器。法媒汇屈新峰律师认为,一些传媒记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了“报道”的范畴,对正在侦破的案件、正在审判的案件妄加评论,这种缺乏法治意识的行为干预了司法独立。这种现状使得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成为越来越多人们关注的焦点。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案件侦破阶段的媒体报道】
在案件侦破阶段,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对犯罪案件信息传播进行有效控制的关键。警方应培养专业的新闻发言人,通过发布案情,对事实叙述进行控制,并传达警方意图。借鉴美国的做法,我们可以由侦查部门的领导或侦探长担任新闻发言人,确保他们明白自己是代表公安机关而非个人发表言论。
建立这样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助于避免媒体胡乱猜测和错误引导公众,防止案件侦破过程中的机密信息泄露。通过正面途径让媒体了解案件进展,有助于规范媒体报道,使其更加客观、正面。
【审理阶段:限制带有倾向性的报道】
在案件审理阶段,媒体应避免进行评论性言论,尤其是对待决案件的非法律性质评价。虽然有人认为媒体介入有助于公正审理和遏制腐败,但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媒体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报道态度,避免引发公众对司法的不当声讨。
媒体发表评论性报道的时间应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在审理过程中,媒体可以进行正面介绍,但不得预测或公布审判结果。
审判机关也应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确保案件信息的权威发布,避免媒体成为任何一方的代言人或个人情绪的发泄渠道。
从制度上控制媒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例如通过法律手段推迟案件审理,变更审判地点,或限制案件当事人向媒体做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
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其行为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媒体报道行为,以及从制度上控制媒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我们有望构建一个健康互动的媒体与司法关系,确保司法独立与公正。正如英国丹宁勋爵所言:“传媒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法律应对其错误行为给予处罚。”让我们以此警示,共同推动媒体与司法的和谐发展。法媒汇屈新峰认为,正义干净的媒体团队,有良知的法律人,让天理国法人情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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