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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媒汇:司法公开与隐私保护-如何在平衡中前行

字号+ 整理:法媒汇平台 理念:律师+媒体+资源 2024-10-24 11:24

摘要: 传媒报道和舆论在现代社会是公众知情权的一种反映,自媒体的发展也使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多样、更便捷。媒体报道诉讼案件时,应增强保护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隐私的意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程建乐今天就执法司法公开过程中隐私权

在现代社会,传媒报道和舆论反映了公众的知情权,自媒体的发展也让信息获取更加多样和便捷。然而,在媒体报道诉讼案件时,如何保护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成为一大挑战。本文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程建乐的访谈,探讨了司法公开过程中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程建乐在《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中,就执法司法公开过程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发表了见解。

一、采用技术手段保护隐私

程建乐指出,为了在司法公开中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浙江高院早在2011年就出台了《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规定(试行)》,并在2014年进行了修订。实施细则明确了裁判文书的公开内容、方式和时间,并对隐私权进行了必要保护。具体措施包括:

· 不在互联网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裁判文书;

· 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字以某某替代;

· 对裁判文书中涉及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

· 对已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如有正当理由,可按程序撤回。

对于大案要案的直播,浙江高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并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网络直播,同时采用技术手段对特定图像、声音进行模糊化处理,以保护隐私权。

二、提供便捷专用信息渠道

程建乐表示,司法公开与隐私权的保护之间需要平衡。一方面,要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专用信息渠道,如浙江法院公开网和12368司法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等,这些渠道设有专属密码,有效防止隐私信息扩散。

三、界定合理边界面临困难

在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问题上,程建乐认为,司法公开与隐私权保护存在冲突,界定合理边界越来越困难。他建议媒体报道诉讼案件时,增强保护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隐私的意识,并参考国外做法,制定媒体采访、报道诉讼案件的工作指南。
在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法院在运用互联网技术深化司法公开的同时,也需严格依法保护个人隐私,确保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得到合理的平衡和保障。法媒汇屈新峰提出,要让办案人在纠正冤假错案过程中感受到压力,确保司法公正得到切实维护。冤假错案的纠正,不仅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修复,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考验。要让办案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真正肩负起责任,感受到压力。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查、明确的责任划分以及高度的责任感,才能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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