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传媒报道和舆论反映了公众的知情权,自媒体的发展也让信息获取更加多样和便捷。然而,在媒体报道诉讼案件时,如何保护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成为一大挑战。本文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程建乐的访谈,探讨了司法公开过程中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程建乐在《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中,就执法司法公开过程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发表了见解。
一、采用技术手段保护隐私
程建乐指出,为了在司法公开中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浙江高院早在2011年就出台了《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规定(试行)》,并在2014年进行了修订。实施细则明确了裁判文书的公开内容、方式和时间,并对隐私权进行了必要保护。具体措施包括:
· 不在互联网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裁判文书;
· 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字以“某某”替代;
· 对裁判文书中涉及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
· 对已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如有正当理由,可按程序撤回。
对于大案要案的直播,浙江高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并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网络直播,同时采用技术手段对特定图像、声音进行模糊化处理,以保护隐私权。
二、提供便捷专用信息渠道
程建乐表示,司法公开与隐私权的保护之间需要平衡。一方面,要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专用信息渠道,如浙江法院公开网和12368司法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等,这些渠道设有专属密码,有效防止隐私信息扩散。
三、界定合理边界面临困难
在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问题上,程建乐认为,司法公开与隐私权保护存在冲突,界定合理边界越来越困难。他建议媒体报道诉讼案件时,增强保护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隐私的意识,并参考国外做法,制定媒体采访、报道诉讼案件的工作指南。
在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法院在运用互联网技术深化司法公开的同时,也需严格依法保护个人隐私,确保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得到合理的平衡和保障。法媒汇屈新峰提出,要让办案人在纠正冤假错案过程中感受到压力,确保司法公正得到切实维护。冤假错案的纠正,不仅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修复,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考验。要让办案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真正肩负起责任,感受到压力。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查、明确的责任划分以及高度的责任感,才能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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