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确认股东资格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这不仅关系到股东的权益,也影响着公司的稳定发展。以下是确认股东资格的过程及注意事项。法媒汇屈新峰律师认为,确认股东资格第一步就是查阅公司章程,了解公司对股东资格的具体规定。同时,仔细审查股东名册,确认股东姓名、持股比例等信息是否准确,收集股东出资证明,查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资料。
一、股权所有权人
在诉讼中,原告通常是那些认为自己的股东资格未得到认可或受到损害的主体,而被告则可能是公司或公司股东。由于公司与股东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诉讼结果可能会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因此公司和股东都应当参与诉讼。在原告与公司有争执的情况下,公司成为被告,股东则作为诉讼的第三人。而在原告与其他股东有争执时,其他股东成为被告,公司则作为诉讼的第三人。
二、股权存在的证明,一般认为有六大类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工商股东登记以及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1)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2)股东名册
有关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重要证明,由于股东名册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3)出资证明书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出资证明书也只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并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或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书否定真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
(4)验资证明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从而使验资证明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5)工商机关股东登记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不能认为股东权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才创设出来的,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将股权的归属及其变化向社会公示与披露,基于此种宣示性作用,成为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证据。
(6)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如果当事人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公司没有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没有验资,工商登记上也无法查到他的股东登记资料。但是该当事人却真实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向公司实际缴付了出资,拥有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或者实际享受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决策、签署股东文件;分享了公司红利,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和承认该当事人的股东身份。所有这些依然不失为股东权之一大证明。
综上,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即公众认知的形式,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出资证明书的颁发、登记机关的登记等等,就此形成了形式证据。取得股东资格还包括实质条件即股东出资,这是股东取得实质资格的基础,如出资凭单、验资证明和实际承受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等等,就此形成了实质证据。两者缺一不可,同等重要,做为原告要努力寻求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股权存在,一一查找,切实补证,才可能在证据上夺人先声。
综上所述,取得股东资格不仅需要形式条件,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等,还需要实质条件,即股东出资。这两者缺一不可,同等重要。
三、确定股权的法律规定
在处理股权确认纠纷时,原告需要努力寻找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股权存在。以下是相关的法条支持: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等。
第七十四条: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股权确认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希望通过本文,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四、精品案例分享
2000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共同建造经营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并以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名义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 2002年间,A公司引进C公司参与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投资。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章程中明确B公司占70%股份,C公司占30%股份。并且,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合同中属于B公司一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A公司、B公司共同享有和承担,所得利润和亏损由双方各半分摊。
2003年,B公司、C公司同意A公司委派朱某某为出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董事会成员之一。此后,B公司按与A公司的协议,与A公司平均分配了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收益。之后,由于各种原因A公司担心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权益受损,于2006年初要求尽早解决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但一直争议不休,2006年7月,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股权,变更隐名股东为显名股东。
法院审理认为从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A公司的投资行为符合隐名投资的特征。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有效,确认B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投资中有A公司的份额。但A公司的权利是通过与B公司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保证实现的,该协议的效力限于隐名合伙人和显名合伙人双方之间,A公司不能以该协议对抗第三人。A公司由于不具备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显名股东地位,如要成为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显名股东,必须征得联营另一方C公司的同意,因其未征得C公司的同意,于法无据,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公司的设立与运营过程中,股东的出资证明至关重要。法媒汇服务团队认为股东出资的证据必须具备明确性和完整性。资金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出资时间与公司设立时间的对应,出资额度的合规性这类文件和事实是审查的重点。另外还要注意在撰写出资证明文件时,应使用明确、简洁的语言,避免使用行业术语或复杂的句子,确保出资证明文件应来自权威、可信赖的机构,如银行、评估机构等,确认股东资格是一项严谨细致的工作,企业应高度重视,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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