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媒汇基本案情】
2019年,通某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处别墅区楼盘,烂尾时间已接近10年。这一现象背后,原因错综复杂。其中,通某市法院在别墅在建期间,将未建成的别墅分拆拍卖,成为主要原因之一。
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既有自然人,也有公司。由于别墅尚未竣工,法院便以房屋的形式进行了拍卖。拍卖款到账后,买受人却无法办理产权,因为此时房屋物权根本不存在。因此,买受人纷纷向法院提出抗议。
为解决纠纷,法院出具了三份裁定。第一份确认拍卖成功,第二份允许凭裁定办理房屋过户,第三份将房屋所有权确权归买受人。然而,这一系列裁定,再加上其他原因使得别墅区的建设陷入了停滞。原因之一在于,根据法院的裁定,房屋已归他人所有,房地产公司无权继续建设,也失去了继续建设的动力。
在讨论无果后,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决定强行拆除别墅群,以便根据规划重新建设住宅小区。然而,这一举动却引发了法律问题。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李某,因涉嫌毁坏财物罪被逮捕。
法媒汇律师团队接受其总经理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此次事件中,我们不仅要关注法律层面的争议,更要深入剖析背后的社会问题,以期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媒汇联动】
一、组织研讨
在接受了家属的委托之后,法媒汇团队精心筹备了一场关于毁坏财物罪的专业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到了刑事和房产开发领域的权威教授、资深律师,以及部分官方媒体记者共同参与,旨在深入探讨案件,寻找为李某减轻或免除罪责的法律依据。
会议现场,屈新峰律师经过精心准备,查询了大量与房产、物权、拍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了以下观点:
1.民事裁定存在明显违法。由于房屋尚未建成,房产物权并不存在,因此法院进行房产拍卖的行为是错误的,之后的裁定也是基于“房屋”产权的裁定。
2.依据在建工程拍卖的相关规定,未建成且未交付的在建工程,若要拍卖,只能整体拍卖,不得进行分拆拍卖。
3.民事裁定中的明显错误不能成为刑事定罪的基础。
4.李某虽明知民事裁定生效,但故意不执行,表现出主观故意,但这并不构成毁坏财物罪。
5.李某的行为虽不构成毁坏财物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针对本案,屈律师准备从“术、道、法”三个层面进行深入剖析。首先,本案涉及的别墅群已烂尾近10年,且在繁华区域建设别墅与当前政策和主流价值观不符,若能将别墅群改建为居民住宅,将更有利于国家和民众,符合“道”的层面。其次,“法”的层面,法院的民事裁定存在违法问题,李某虽对抗非法裁定,但也是出于无奈。
在此基础上,我们确定了以下策略:
1、等待。在二次退查结束后,提出李某不构成毁坏财物罪的法律意见,争取在检察院阶段实现不起诉。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仅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用完后不能再退查。此时,检察院仅有一个半月的审查期,面对大量材料和需要变更的罪名,调查取证的机会有限,对可能触犯的新的犯罪,原有证据肯定不充分。
2、跟进。通过媒体跟进,确保案件引起检察官的重视。
3、沟通。以沟通为手段,以不起诉意见为方向,争取说服检察官对案件存疑不起诉,并说服当事人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错案责任。
4、保密。为了确保策略的实施,我们决定除了律师团队外,不对任何人透露这一策略,以防泄密。
通过这次研讨会,我们为李某的辩护找到了明确的方向和策略,我们将全力以赴,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而努力。
二、律师、媒体分头行动
屈新峰律师团队经过周密准备,第一次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官递交了手续,并简单地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官退回了补充侦查。
第二次审查起诉时,律师团队围绕“毁坏财物罪”提出了辩护意见,并指出案件中的错误。他们的专业意见再次导致案件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后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那时的北京正值严寒,据说有记录以来最冷的一天,屈新峰律师乘航班前往看守所。让人感觉更加寒冷的是,李某家属及李某的儿子均对李某的出狱不抱有希望,停止了律师费用的支付,直到办完案返回北京,也借口有事未再出现。然而,当李某看到屈新峰律师时,他激动万分,坚定地说:“关键时候,谁都白扯,我只能自己救自己。”他甚至在笔录上写下:“如果此次不起诉,能出来,则支付后期律师费200万元;如果判刑了支付100万。”,还按了手印。(虽然这些承诺最终并未兑现,机票和后期律师费至今也未给付,但这并未减少屈新峰律师完美结案的喜悦)
在看守所内,屈新峰律师与李某进行了深入交流,并用了两个多小时的时间与检察员沟通,递交了47页的辩护意见。以下是辩护意见的主要内容:
1. 详细论述了本案民事裁定存在的明显错误,并附上了法律依据和证据,等于重新办理了一个民事案件。
2. 论述了执法人员不能将明知错误的民事裁定或判决作为刑事证据的法律根据,并附上了相关案例和理论依据。
3. 委婉地表达了如果执法人员明知证据错误却依然采纳,应当承担的责任。
4. 论述了本案鉴定意见的错误,认为应将房屋鉴定改为在建工程鉴定,关键证据的错误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
5. 论述了在建工程权属问题,如果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那么拆除自己的东西并不构成毁坏财物罪,并附上了相关案例和法理依据。
6. 从犯罪构成、李某的犯罪地位、正犯、帮助犯、教唆犯、介入因素、主观恶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论述。
在此过程中,屈新峰律师团队还向媒体提出了采访申请,希望执法部门在不违法和违规的前提下,提供本案相关材料,接受采访。他们的努力,不仅为李某争取到了公正的审判,更展现了法律工作者的责任与担当。
三、审查结果
存疑不起诉。
三、题外
1、本案牵涉重大,可能存在执法部门裁定失误,导致买受人和法院面临巨大压力。由于损失惨重,案件不起诉的决定遭遇了极大的阻力。
2、在与检察官的直接沟通中,律师得知,此案引起了自治区、市、旗三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民刑交叉办案小组共同办理。检察官的言外之意明确:我们对案件极为重视,且具备专业的办案能力。
3、在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当天早上,屈新峰律师接到检察官的电话,简短却有力。电话中传达了三个要点:一是决定存疑不起诉,请安排人员当天上午领回嫌疑人李某;二是提醒律师,面对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索要钱财的行为,都坚决拒绝,因为我们是依法办案,绝无任何徇私舞弊,给钱就是害了办案人员;三是要求律师告知李某,做好受害人的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屈新峰律师团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尽管在同行眼中,屈新峰律师似乎过于“单纯”,当事人未支付费用,案件结束后可能还会鸡蛋里挑骨头,引发诸多麻烦,后期律师费大概率难追回。然而,团队坚信,办案是一项“良心活”,种下“善因”,自会收获“善果”。法媒汇团队一直遵循“定方案、导资源、施压力、找出口”的四步战略。在本案中,选择在最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时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权已用尽,没有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的机会,充分体现了制定明确方案的重要性。通过导入舆论压力和社会监督资源,促使办案人员对案件给予高度重视。最终,存疑不诉的决定,既让犯罪嫌疑人获得了自由,避免了其留下犯罪记录的污点,也不会追究办案人的错案责任,为各方找到了利益平衡的“出口”。大型复杂案件的成功办理,离不开各方智慧和力量的汇聚,一定是各方智慧、力量的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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