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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有异议不须先撤证再确权

字号+ 整理:法媒汇平台 理念:律师+媒体+资源 2018-12-17 03:53:09

异议登记与确权之诉是物权法设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传统的先撤证、后确权的物权法《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生效后,已经不适用了。 一、有物权归属···

“异议登记与确权之诉”是物权法设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传统的“先撤证、后确权”的物权法《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生效后,已经不适用了。

一、有物权归属的确认之诉法律规定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二《司法解释》第1条确定了两项规则,并且隐含一项制度。

1、不动产物权的争议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物权法》的出台,基本明确了房屋登记是是一种公示方法,不是审批。即是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物权归属的争议虽然与登记相关联,但仍然最终需要回答物权主体为谁、物权内容为何、物权效力有无等前提或基础性问题,因此,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 这分两类诉讼:

第一类: 认定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关系无效或被撤销、解除。

第二类:确认物权归属。例如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另一人主张其为共有人。

这两类情况,如果当事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则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确定了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一并审题的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二是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三是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3、纯粹的登记错误,假如说只涉及到登记违反程序等等这些问题,不涉及到权利归属,还是一个行政案件的问题。(待商榷)

笔者认为,从立法权的角度而言,《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原来的如果涉及到登记确权问题,应当首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登记。然后再通过民事诉讼确认物权归属,这就给当事人确权带来极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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