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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内容真实抗辩理由仅适用于侵害名誉权

字号+ 整理:法媒汇平台 理念:律师+媒体+资源 2018-12-17 01:33:11

新闻报道属于事实报道的范畴,应当遵循新闻真实的原则,新闻真实就是以一般合理谨慎之人在相同情景下的认识能力判断为前题 ; 有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

新闻报道属于事实报道的范畴,应当遵循新闻真实的原则,新闻真实就是以一般合理谨慎之人在相同情景下的认识能力判断为前题有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作为依据,即为报道的事实基本真实。

一、报道内容真实性这一抗辩理由的适用范围

1、主要适用于原告主张新闻报道侵害其名誉权的情形;

2、不包括侵犯隐私、肖像等其它人格权的情形。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二、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

(一)新闻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二)新闻侵犯法人名誉权包括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四、新闻侵犯名誉权侵权形式

(一)侮辱

(二)诽谤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四)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五、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排除

1、消费者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2、新闻单位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综上,媒体报道内容真实抗辩理由仅适用于侵害名誉权,但是除外的责任就是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非恶意评价不侵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非严重失实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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