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只是在《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个规定只是说要给胎儿预留份额,并没有说胎儿有继承权,仅仅是一个“打补丁”的规定。另外,我国裁判实务中已经有地方法院判决承认胎儿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民法总则》创设第16条第1句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据本条,胎儿可以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接受赠与,条文中的“等”暗示胎儿在遭受侵害时可以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视为”是民法上的技术性概念,其含义是,法律规定将某一事物当作另一事物对待。胎儿尚未出生,并不是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但出于保护胎儿的立法目的,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包括遗赠)或损害赔偿时,将胎儿当作已经出生的自然人对待,使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视为”与另一个技术性概念“推定”类似,“推定”也是将某种事物当作另一种事物对待,例如过错推定。但“视为”与“推定”的区别在于,“推定”可以通过反证予以推翻,而“视为”不能通过反证予以推翻。
三、胎儿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是由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去起诉。此时监护人代为起诉与一般的法定代理并不相同,当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起诉时,起诉状上的原告为该未成年人,如果被监护人是胎儿,起诉状上的原告只能为他的监护人。但监护人所行使的是胎儿的权利,因此应当在起诉状中明确表述其所行使的是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指出,胎儿的权利能力是有限的,仅限于享有部分民事权利,不能承担任何民事义务。监护人可以代胎儿行使民事权利,却绝不能代胎儿设定民事义务。
四“、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当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就否定了胎儿的民事权利地位,当作其民事权利从来不存在。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胎,那么其已经取得的权利应如何处置?按照民法理论,胎儿已继承的遗产、受赠财产及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应当按不当得利处理。即所获得遗产应当在其他继承人之间重新分配,赠与人有权收回赠与财产,支付损害赔偿金的人有权要求返还该金额。“娩出”一语中的“娩”指“分娩”,不仅指自然分娩,还应包括人工分娩即“剖腹产”;所谓“出”指胎儿与母体分离之时,脐带是否剪断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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