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此次作出多处修改,包括落实“三权分置”改革要求,规定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制度,承包期延长等。两次草案有哪些不同呢?今天法媒汇小编就为你解读一下。
一、明晰“三权”的性质和相互关系
[一审稿]
一审稿写入了“三权分置”,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
草案同时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对于上述规定,一审后,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提出,应当明晰“三权”的性质和相互关系,以便于理解和操作。
承包权是一种社会属性的权利,只有该土地所属集体组织成员可以获得,如果承包权调整也只能在该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调整。
承包权的获得者同时获得经营权,在经营权没有流转之前,可以称为首次经营权,首次经营权也只有该土地所属集体组织成员可以获得。获得首次经营权的农户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转让经营权)方式,让渡经营权。
[二审稿]
二审稿对“三权分置”作出了四大修改。
其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其二,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其三,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其四,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流转方式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流转原则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流转价款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二、保护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审稿]
二审稿增加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三、融资担保: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一审稿]
一审稿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二审稿]
二审稿增加规定:“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四、明确“其他方式的承包”权利性质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他方式(即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的承包,主要是承包“四荒地”。
[二审稿]
二审稿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五、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30年
[一审稿]
一审稿明确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
[二审稿]
二审稿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即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耕地的有关规定,再延长30年。
六、删除弃耕抛荒有关条款
一审稿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承包方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现已经删除。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的开始时间是2018年11月1 日,结束时间2018月12月1日,现在已经结束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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