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出海”,寻求更广阔的市场和机遇。然而,要想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至关重要。法媒汇服务团队认为,尤其是美国,法律制度和规则与中国明显不同,涉及媒体报道,必须充分了解以下风险。
美国的司法制度与我国不尽相同,其在审判制度上采用陪审团制度。
美国宪法规定新闻自由受法律保护,也就是司法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媒体有权利对公众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报道并发表意见。
美国法律明确赋予了传媒新闻自由实现的特权制度,如在诉讼开始以前或案件审结以后,或者案件被拖延不积极审理的时候,蔑视法庭,法并不禁止人们发表意见。
于此同时,美国法院在如何保证审判不受传媒干扰方面也发展了一些较成熟的规则。下面做些简单介绍:
1、从程序上排除报道带来的不利影响
美国的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庭和法院所处的环境,并可运用程序上的方法来排除媒体报道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些方法包括:①推迟审理条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②如果有关的报道尚未充斥整个州,将案件转移到另一地区,或从另一地区引进陪审人员以代替转移条件;③监督对陪审团候选人的预先审核,以确保对被告的清白与否持有先入之见的候选人不能入选为陪审员;④隔绝证人或至少警告他们在作证前不要听从传媒对于诉讼的报道;⑤命令重新审理;⑥发出限制性命令,禁止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向传媒作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
2、限制传媒取得有关未决法律事宜的信息
首先,从制度上,美国各区法院都对法庭的环境和法庭成员及联邦法院工作人员向传媒发布信息加以管理;
其次,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设计周密的法院规则,授权传媒有节制地使用摄像机,对有轰动效应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等。
3、对传媒的事先约束和事后处罚
法院如果认为传媒获得了案件审理的情报,可能损害审理程序,则可以采取事前限制,禁止传媒发表它们已获得的新闻,但要颁布“司法限制言论令 ”有几个极为苛刻的条件:首先,必须存在对公正审判“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传媒的报道如果造成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以至于法庭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将会受到惩罚,按藐视法庭罪论处;其次,必须没有其他可供替代的有效办法;再次,这种事先约束的办法必须是有效的;最后,法院必须认真考虑禁令的措词是否明确严格,不得过于空泛避免因妨碍新闻自由而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