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为防止股东会决议不能体现大股东意愿,大股东应在股东结构、股权转让、股东股表决权及议事规则、股东会召集权等方面综合考量股东会控制权。法媒汇屈新峰认为,通过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提名权等均可以达到控制公司和项目的目的。
1、股权转让
股东的人合性是公司的重要原则,股权转让可能导致股东人合性产生变化。为此,可在股权转让的条件及范围作出相应限制,而公司法在股权转让的条件及范围又允许股东之间约定,而该约定除非违反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强制性规定,一般均合法有效,故可考虑限定转让范围,比如规定股权只能在公司股东中转让。规定强制转让情形,如股东因退休、解聘、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应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规定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顺序,即排定原股东在股权受让时优先权的顺序。规定优先认购权的受让比例,除原股东按比例受偿外,可以另行规定受让比例。规定股权转让价格,可规定转让价格协商不成可按帐面净资产或按评估价格转让。
2、表决权及议事规则
为防止部分股东随意提出股东会议案,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代表一定比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一定比例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才有权提出议案。关于议事规则,可以选择除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外,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及具体表决份额。当实际出资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的,可规定按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关于表决事宜的通过可规定在不低于公司法最低比例(一般事项代表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重大事项代表3/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基础上自由约定表决事项的通过比例。
3、召集权
近年来股东会的召集权纠纷不断出现,而股东会召集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直接影响到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合法性。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了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选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权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故在其他股东行使股东会召集权时,应考虑其召集方式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同时大股东在其他股东行使召集权时,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主动召集股东会,以防止其他股东召集的股东会的表决结果违背大股东的意愿。另外,大股东在章程中应综合考量确定有权召集股东会的人选,比如监事人选的确定等。
归集表决权:把小股东的表决权归集到创始人的手上,增加创始人手上表决权的数量。例如创始人只有30%的股权,所对应的就只有30%的表决权,当他把其他几个创始小股东拥有的二十几点股权归集在一起的时候,他就会有了50%以上的表决权。方式有如下几种:
4、表决权委托:这是最简单的一个方式让其他的小股东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在公司所持有的表决权授予给股东。一般来讲,所委托的表决权是不可注销的,或者约定一个比较长的授权期限。
5、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创始股东跟创始团队的其他小股东一起签署一个协议,就公司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时候依照统一的意志去表决,其他的股东与创始股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照创始股东的意志进行表决。
6、设置一个持股实体来持有小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小股东都是通过持股实体间接地去持有公司的股权,同时持股实体所对应的表决权是由创始股东来控制的。创始股东除了能行使他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之外,还可以行使持股实体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代表的表决权。持股实体的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将创始股东设为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的董事、经理,这样的话这个有限责任公司就由创始人实际控制,因此这个持股实体所代表的表决权就由这个创始股东实际控制;
另外一种是有限合伙企业,创始人股东要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其他股东为有限合伙人(LP),大家知道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来控制的,有限合伙人是不能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因此创始股东也就控制了这个有限合伙企业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表决权。这种方式除了能把其他小股东的股权归集在一起以外,如果公司有员工期权的计划的话,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把员工期权所对应的股权也设一个持股实体,将这个持股实体在目标公司所对应的表决权也放在创始股东手下。通过这种方式,创始团队的小股东以及公司预留出来的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和期权计划的这一部分股权都可以集中在创始人手上,这样加在一起,虽然他自身的股权低于50%,但是他的表决权是可以高于50%的,这样也能够继续实现创始人在公司股东会层面的表决权。归集表决权只是当创始股东股权低于50%的时候,使创始股东的表决权高于50%的常见方式之一。
7、多倍表决权(同股不同权):创始股东的股权虽然低于50%,但是在公司章程里面约定创始人的每一股股权拥有多个表决权(譬如10个),这样能够大大地增加创始股东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利。前面这两种方式都是积极主动的增加创始人在公司的控制权一种的方式和策略。
8、创始人的否决权:创始人否决权是一种消极防御性的策略,当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的时候,在公司的股东会层面做决定的时候给创始人一些否决权。这些否决权是针对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的,例如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融资、公司上市、公司的年度预算结算、公司重大资产的出售、公司的审计、重大人士任免、董事会变更等等,创始人可以要求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他的同意表决不通过。这样的话,虽然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但是他至少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否决权,有一个防御性的作用。
9、境外的双股权结构
如果公司注册在境外,还可以用“AB股计划”(或“牛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dual-classstructure)。其实也是“同股不同权”制度。它的主要制度设计包括:
(1)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 (2)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 (3)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比如,包括Facebook、Google与百度等企业都将其A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个投票权,B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0个投票权。2014年上市的京东、聚美优品、陌陌都是采取的这种AB股制度。
10、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大股东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的控制力。而且当公司估值尚处于较低位置时,大股东此时采取定向增发能获得更多的股份,从未来减持的角度考虑也更为有利。对于新三板股本太少的公司,可以通过巧妙地运用定向增发,一方面实现对外融资功能,一方面保证大股东对企业的控股权。
11、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如何通过资产重组保证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举例来说,当大股东在A公司所掌握的股权较低时,可以与另一家自己控制的B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可以对B公司发行股份,由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由于大股东本身持有A公司股份,同时也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大股东便增强了对A公司的控制权。
12、管理层收购(MBO)
“管理层收购”指公司的管理者与经理层利用所融资本对公司股份的购买,以实现对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的改变,实现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进而获得产权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管理层收购可以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13、同钱不同股
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可按照自身情况在股权份额设置时约定股权份额。
14、注意事项:股权比例和融资节奏
股权比例:法媒汇服务团队提醒各位创业者,公司初创时期,最好避免容易导致僵局的股权比例设置,例如50:50、65:35、40:40:20甚至50:40:10这样的股权比例设置,尽管50:50和65:35这样的股权结构设置往往是对股东作用或影响力的一种真实反映或者是对现实的一种妥协,在公司早期的蜜月期平安无事,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往往会发生共贫贱易共富贵难的情况,利益分配的冲突日趋明显,小股东可能会行使投票权否决公司重大事项,使公司丧失船小好掉头的决策迅速的优势。同样,类似于40:40:20的股权比例设置可能会导致二大股东都希望联合小股东控制公司股东(会)决策的情形,50:40:10这样的股权比例设置也面临小股东联合易出现僵局的可能性。
融资节奏:法媒汇服务团队认为,创始人需要注意把握融资的节奏。企业早期融资的估值和股价比较低,随着公司发展壮大,公司的估值和溢价越来越高,融资对创始人股权的稀释效应会有递减的效果。但是,资本对企业扩张的作用不言而喻,而融资市场瞬息万变,创始人需要仔细衡量和规划,什么阶段需要融多少资,以维持公司稳健的资金流,同时兼顾与公司估值的合理平衡。法媒汇服务团队,以其多元化的专业背景和协同作业的优势,成为市场上的一股强劲力量。团队汇聚了各领域的顶尖人才,包括专业的律师团队、资深的专家团队以及经验丰富的媒体团队,共同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